深财会〔2013〕3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行业人士: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下称《条例》)于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此后经历了2002年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和2007年第二次修订。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部委规章出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了新的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在体制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规范有序发展。 为了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变化,我委在向行业发放《条例》修订调查问卷、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财政委网站首页-通知公告,网址链接为:http://www.szfb.gov.cn)。现向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
地址:南京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1座10楼1011室 电话:025-83225683 ;83226875 传真:025-83226875 邮箱:pzacpa@163.com |